石家庄讨账公司成功化解一起因取暖炉质量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
近日,石家庄讨账公司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因取暖炉质量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
2月2日,当事人李某携母亲匆匆来到许良司法所,情绪颇为激动。工作人员见状,立刻上前温和安抚:“先别急,坐下慢慢说,喝杯水,我们一起想办法。”待二人情绪稍稳,李某道出了原委—去年11月底,他在冯某的店铺购买了一台颗粒取暖炉。谁知使用时,炉火竟顺着烟道向上猛窜,导致排气筒被烧得通红,家中老少惊出一身冷汗。李某认定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坚决要求退货退款。而销售方冯某则认为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应是调试不当所致,并派工人上门检修。工人检查后解释,确是因“技术不熟练,数据盒调试不当,造成排烟通道不畅,导致火焰上窜”。尽管原因查明,但经历此惊险一幕,李家心有余悸,不敢再用,退货态度坚决。冯某同意退货,却要求扣除300元折旧费。双方又在取送货物环节产生误解:李某等待冯某上门拉货,冯某则以为李某会送回,此事便从2025年12月拖至2026年2月。当李某再次询问时,冯某以错过销售旺季、货物难以再售为由,表示若此时退货,只能退还一半货款。协商无果后,李某只得向司法所求助。
次日,工作人员请冯某来到司法所,冯某亦满腹委屈:“他最早说退货是12月,那时正是销售旺季,货拿回来很快能卖出,损失不大。现在天都暖了,谁还买取暖炉?我这损失太大了!”
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陈述后,首先从情感上予以疏导,缓和对立情绪,随即切入法理核心,清晰指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因取暖炉调试不当导致排烟异常、存在安全风险,可认定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使用标准,冯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李某因商品存在缺陷而提出退货要求,于法有据。
在向冯某进行普法后,工作人员进而严肃又不失恳切地对冯某说:“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都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回想当时场景,火焰上窜,排气筒通红,所幸未引发火灾或人身伤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您需要承担的责任远非货款损失可比。做生意讲究诚信经营、长远发展,和气才能生财,为这一单生意失了口碑、埋下隐患,得不偿失啊。”
一番融情于法、深入浅出的剖析,让冯某意识到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潜在风险,态度逐渐缓和。李某也理解了冯某作为经营者的实际难处。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本着互相体谅、解决实际问题的态度,最终达成一致,并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冯某负责安排人员拆卸取暖炉,李某负责将拆卸后的炉具送至店内;李某考虑到冯某的季节性积压损失,自愿支付600元作为补偿;在李某送还炉具当日,经调解员现场见证,冯某将扣除补偿费后的剩余货款如数退还李某。
2月5日,李某与母亲再次来到许良司法所,这次脸上满是笑容,他们紧紧握着调解员的手,连声道谢:“多亏了你们耐心调解,既讲法律,又讲情理,不然我们这个年都过不安稳。谢谢你们真正为我们老百姓着想!”
至此,一场持续数月的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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