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追债公司成功调解了一起一楼私装玻璃雨棚引纠纷
石家庄追债公司成功调解了一起一楼私装玻璃雨棚引纠纷。在城市住宅小区中,一楼业主为遮雨、防盗私自搭建雨棚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少业主认为,雨棚装在自家门口或天井,无需征得楼上同意。但从法律视角看,房屋装修与改造并非完全 “私事”,一旦影响相邻业主的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就可能构成侵权。
案件回顾
老赵与老李是某小区上下楼邻居,老赵居住在102室,老李居住在202室。老李外出期间,老赵未与其协商,擅自在一楼天井处搭建不锈钢框架玻璃雨棚。老李回家发现后,多次要求老赵拆除,并向居委会申请调解,但老赵拒绝配合,坚持继续使用。
无奈之下,老李将老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雨棚、排除妨害。老李主张,雨天雨水击打雨棚产生持续噪音,严重影响休息;雨棚板面坚固,可支撑成年人攀爬,且与二楼阳台、卧室窗户距离极近,明显增加入室盗窃风险。
老赵辩称,雨棚建在自家天井,属于对自有空间的合理使用,无需二楼同意;其否认存在噪音与攀爬风险,并以雨棚未被城管认定为违建为由,主张老李无权要求拆除。
法院经现场勘验查明,案涉雨棚位于 102 室上方、202 室下方的公共区域,与二楼阳台外墙下端紧密相邻。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对妨害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老赵未经同意,在公共部位搭建固定金属玻璃雨棚,客观上增加攀爬危险与雨天噪音,对老李的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构成实质妨害。一审法院判决老赵限期拆除玻璃雨棚。老赵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本案是典型的相邻权侵权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一楼业主能否以 “自用” 为由,无视二楼业主的安全与安宁权益。
首先,一楼业主对自家天井、外墙享有合理使用权,但该权利不得延伸至公共空间,更不能以损害楼上业主合法权益为代价。即便搭建位置在一楼门口上方,只要紧邻二楼窗户、阳台,就属于影响相邻安全的行为,必须征得相邻方同意。
其次,法院认定侵权的关键,是雨棚带来的攀爬风险与噪音干扰。雨棚作为硬质平台,可成为攀爬着力点,直接降低二楼防盗安全等级;雨天滴水噪音持续影响夜间休息,侵害生活安宁权。这两项均属于《民法典》明确保护的相邻权益,超出一般邻里容忍限度。
最重要的一点是,行政未认定违建≠民事不构成侵权。老赵以 “城管未查处” 抗辩不能成立。城管查处属于行政违法认定,针对违反规划、违建行为;而二楼起诉属于民事侵权主张,针对侵害相邻权行为。两者法律依据、认定标准、执法主体均不同。即便未被行政查处,只要造成民事妨害,法院仍可判决拆除。
本案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作出裁判,明确了业主装修改造的权利边界:行使自有权利时,必须以不损害邻居合法权益为前提。遇到类似情况,楼上业主可先通过物业、居委会劝阻协调,固定现场照片、视频、录音等证据;协商无果后,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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