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清债公司成功调解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诉朱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石家庄清债公司成功调解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诉朱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签订《常州某酒店朱某某先生&沈某某女士婚宴初步协议》(以下简称《婚宴初步协议》)一份,宴会日期定在2017年9月17日,预计桌数55桌,标准5000元/桌。该协议约定“本协议一旦签订,若有任何取消,已付定金不予退还”,且参考以下补偿规定:“宴会前59天及59天以内之内取消,酒店将收取预计总消费的100%作为补偿。“后被告明确取消预定在9月17日中午的婚宴。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协商善后事宜,也未履行补偿金给付义务。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27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朱某辩称:(1)本案所涉《婚宴初步协议》从法律性质看为预约合同,该协议中仅仅明确了定金和宴会时间,其他如餐饮标准、桌数、消费金额等均需在正式合同中予以明确,现正式餐饮服务合同并未签订,原告依据该《婚宴初步协议》(即预约合同)主张正式合同(即本约)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婚宴系因恋爱男女双方分手而取消,这一情况,被告在预定婚宴时无法预计到,对取消婚宴,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原告也没有实际损失,但是原告基于婚宴取消的事实没收了被告交纳的5万元的定金,现还要通过诉讼追究275000元的补偿金,其诉求明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3)本案所涉《婚宴初步协议》为原告拟定的格式条款,还包含了若干霸王条款,侵害了被告作为消费者享有的消费自主选择权,强迫消费,是一种无效的约定。综上,根据预约合同主张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其弟弟朱某某举办婚宴一事于2017年4月15日与原告签订《婚宴初步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宴会场地:某城宴会厅,宴会日期:2017年9月17日午,餐标:5000元/桌,酒水:可自带白酒、红酒,酒水服务含于以上报价中,桌数:预计55桌(如实际使用桌数低于50桌,酒店有权更改餐标,支付定金:5万元..协议载明的预付款及操作步骤为:签订本协议之日锁定场地,酒店将收取5万元作为场地定金;宴会前45日,酒店根据市场变化提供最终菜单,菜单确认后酒店收取预计总消费的50%:宴会前15日,确认最终人数,签订合同,酒店将收取预计总消费的100%;宴会结束当日,临时增加的消费于宴会结束当天结算。协议载明的预定取消政策为:本协议一旦签订,若有任何取消,已付定金不予退还,不可转为留店消费,且参考以下补偿规定:宴会前60天及60天以上取消,酒店将收取预计总消费的70%作为补偿;宴会前59天及59天以内之内取消,酒店将收取预计总消费的100%作为补偿。协议载明的正式合同的签订为:请于宴会前至少15天来酒店签订正式合同。协议载明的婚宴优惠项目为:(以下项目己包含在以上婚宴价格中):以上报价中包含提供雪碧、可乐、特种兵和本地啤酒两小时畅饮;以上报价中包含客房2间入住一晚含次日双人早餐;以上报价中包含最多1桌(10人)试菜(同婚宴菜单);以上报价中包含1间新娘化妆间;包含迎宾茶歇50人份。协议并载明了其他内容,包括:此协议需酒店公章盖章后生效,如无盖章视为无效协议;此协议视为正式合同的附件,活动开始前至少30天需另外签订正式合同文本;预期总花费不含酒店所在地征收的任何增值税、营业税或类似税费或估价等。该协议有原告销售代表张某和被告签字。原告在将该协议复印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了原告单位公章。在上述协议订立前,被告已于2017年4月12日以刷卡方式向原告支付了款项5万元。
上述协议订立后,因恋爱男女双方分手这一客观情况的发生,婚宴无法举办,被告于2017年7月中下旬与原告方进行了沟通,告知婚宴无法举行,要求取消,原、被告双方虽对被告要求取消婚宴的具体时间陈述不一,但均认可被告是在婚宴举行前59天以内提出的,原告亦予以认可被告取消婚宴。2017年8月7日,原告通过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一份,其主要内容为:双方签订了《婚宴初步协议》,被告近期明确告知原告取消预定在2017年9月17日午的婚宴,原告已依约没收了被告已付的定金5万元;婚宴的取消对原告造成了损失,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3日内与原告协商补偿损失事宜。因协商未果,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判决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间签订的《婚宴初步协议》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2)被告支付的5万元是定金还是押金;(3)原告依据《婚宴初步协议》主张被告违约从而应向其支付补偿金275000元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该协议明确为初步协议,协议并载明了“请于宴会前至少15天来酒店签订正式合同”的内容,同时,特别声明部分亦载明“此协议为正式合同的附件,活动开始前至少30天需另外签订正式合同文本”。此外,该协议虽约定宴会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7日,场地为某城宴会厅,但实际使用桌数、餐标及菜单以及是否需要提前通宵布展、婚庆公司是否由酒店提供等婚宴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尚不确定,仍须双方订立最终的婚宴合同予以细化、明确。因最终人数不确定,协议载明的餐标、付款时间及金额也只能是初步安排。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经过磋商,就将来签兽正式的餐饮服务合同达成了合意,该《婚宴初步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预约合同,而非本约合同。
2.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4月12日即向原告支付了款项5万元。案涉《婚宴初步协议》明确载明被告需支付定金5万元,并载明协议一旦签订,若有任何取消,已付定金不予退还,不可转为留店消费。协议的上述内容符合定金的表现形式,且该定金的性质为立约定金,即为保证正式缔约而交付。在履行该《婚宴初步协议》的基础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可据此要求被告以放弃定金为代价,不再签订正式的餐饮服务合同。与押金不同,定金支付一般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而押金的交付,或与履行合同同时,或与履行合同相继进行。被告关于该5万元款项交付时,双方已将其性质由定金变更为押金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确认。
3.关于争议焦点三。法院认为,预约合同的标的不是履行本约合同,而是根据预约合同的约走订立本约合同,不能依据双方所要订立的本约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约束双方当事人。因此,预约合同的守约方仅能要求对方赔偿因违反预约合同而遭受的损失,而不能按照预定的本约合同的内容,请求赔偿其可预期的利益。违反预约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一股包括为磋商、洽谈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及机会损失,但机会损失难以用金钱衡量。考虑到缔结婚姻关系乃人生大事应予慎重,男女双方分手导致本案餐饮服务合同未能最终订立并履行的,不宜归责于被告,且被告就不能履约的事实在预定的宴会时间前2个月左右及时通知了原告。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及原告的举证,以及本案已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为平衡各方利益,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再行支付补偿金27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苏0412民初751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标题:石家庄清债公司成功调解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诉朱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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